admin 在 2017-05-09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中国法学网
国际宪法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于2017年5月5日至6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路易斯大学(Luiss Guido Carli University)举行了主题为“宪法审判:传统与界限”的圆桌会议,来自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会的成员以及世界各地宪法学者近100人参加了会议。5月5日上午,国际宪法学协会还举行了执委会会议,国际宪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代表中国法学会出席了执委会,并参与商讨2018年在韩国首尔举行第十届世界宪法大会的事宜。此次圆桌会议共分三个分主题:“宪法审判的边界”、“社会运动与宪法审判”以及“宪政、政治、道德与比例”。共有15名左右的宪法学专家在三个分主题上做了专题报告。
在圆桌会议开幕式上,路易斯大学校长帕奥拉·萨维丽诺(Paolo Severino)女士、国际宪法学协会主席马纽埃尔·胡塞·瑟拜达·爱思皮诺萨(Manuel José Cepeda Espinosa)以及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宪法学教授、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苏珊娜·曼奇妮(Susanna Mancini)女士对圆桌会议在路易斯大学举行表示了祝贺,同时对圆桌会议选择“宪法审判:传统与界限”主题所具有的制度意义和社会价值表示了充分肯定。三位致辞人都明确地表示过去200多年从美国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开始发展而来的宪法审判制度在维护现代宪政、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制度功能,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学术关注的问题:宪法审判的权力正当性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宪法法官应当受到的制约边界不清晰、宪法审判无法摆脱各种利益的缠绕、宪法审判越来越精细化和技术化、宪法审判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的严重脱节等等,这些共性的问题存在于各国宪法审判的传统中,今天看来必须要直面这些问题,为宪法审判重新寻找一个可视的边界,从而进一步发挥宪法审判这种制度设计在保障宪法价值中的作用。
在主题为“宪法审判的边界”第一单元的研讨中,共有五位专家做了发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罗萨利·阿拜拉(Rosalie Abella)在其主题为“在宪法民主中司法的角色”发言中指出,现代司法的价值是作为权力制衡出现的,司法本身不代表民主,主要是要弥补民主价值多数人统治的缺陷,但在民主主义原则下,非民主的法院或者是宪法法院通过宪法审判限制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的法律,确实存在着一个正当性问题。因此,宪法法院在宪法审判中并不是要取消议会制定的法律,也不是要与议会争夺立法权,而是关注议会制定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状况。宪法法院的审判焦点关注于法律实施的个案,是对具体案件中法律的适用性来做出判断,这种判断与民主议会制定的法律在价值上并不矛盾,而是进一步补充。当然,法院如果发现议会制定的法律存在违宪问题或者是侵犯人权的问题,会对个案做出纠正,至于说议会是否修改相关法律,这取决于议会对法治的尊重,而不完全依赖于宪法法院的权威,所以,作为非民主意义上的宪法法院本身并不构成对民主主义基础上的议会权力的剥夺,而是相互补充,是一种帮助。不过,宪法法院如何谨慎地适用违宪审查权非常重要。意大利宪法法院的法官尤里亚诺·阿玛窦(Giuliano Amato)在主题为“到了法院的平衡取代议会的平衡的时代?一种权力冒犯”发言中指出,宪法法院在宪法审判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来判断受到宪法保护的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加以平衡的原则,宪法上的权利很多,所以,宪法法院必须秉持一种权衡的价值来处理具体案件中需要加以保护的利益。不过,随着宪法审判中做出的利益平衡占据宪法权利实现的解释标准和基本内涵的地位,确实对议会制定的法律构成了一定的挑战。议会在立法中可能已经考虑了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事先就设定了利益分配规则,但远不如宪法法院那样对需要平衡的利益考虑得更加精准,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审判功能的发挥确实会超越议会立法对各种利益的平衡作用,这一点是宪政框架里应有之义。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贾迈尔·格莱奈(Jamal Greene)在主题为“公法系统中的私法法院”发言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公法,其中的基本权利都是指向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公共性。但在宪法审判的实践中,宪法法院遇到的问题都是具体的,案件中的利益纠纷也是具体的。宪法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会使涉案的当事人一方有利,实际上产生的是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宪法审判必须要关注如何避免直接针对私人利益,而要关注案件中的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尽管宪法法院的判决可能使得案件当事人一方有利,但这种利益也会惠及同类群体,宪法审判的结果不能只让特定的个人受益。宪法审判不是私法审判,必须要寻求公共利益。罗马路易斯大学教授尼古拉·路堡(Nicola Lupo)在主题为“宪法法院被称做保护议会,并作为支持代议制民主的理由”发言中指出,宪法法院在宪政框架下,是作为议会民主的补充存在的。宪法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来解决议会制定的法律在不同情况下适用的问题,是法律实施中的必要技术,因此,从价值形态上来看,宪法审判是支持和帮助议会立法的实施,不是要与议会立法相对抗,因此,宪法法院在宪法审判中必须要考虑尊重议会制定的法律,同时又要有效地发现法律的缺陷,支持法律的实施。美国耶鲁大学教授罗伯特·珀斯特(Robert Post)在主题为“将不同意理论化:重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发言中指出,宪法审判是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政治问题,而政治问题的核心就是利益冲突。宪法法院更为关心议会制定的法律所保护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善用平衡与比例原则来维护各种政治力量和政治利益之间的平衡。宪法审判旨在重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将政治活动具体化和精细化,保证政治活动的有序性。宪法审判需要对不同的政治诉求进行甄别,同时要在不同政治利益之间进行协调,宪法审判要着力解决政治中的不同意见,要将不同的政治意见组合在一起,只有宪法审判才能使得政治多元主义得以良好地运行,单纯的政治运行不容易消除冲突,宪法审判可以起到一个缓冲区域的作用。
在主题为“社会运动与宪法审判”第二单元的研讨中,共有五位专家做了专题发言。国际宪法学协会主席、哥伦比亚前宪法法院院长马纽埃尔·胡塞·瑟拜达·爱思皮诺萨在主题为“具有共鸣性的宪法审判与社会动员”发言中指出,司法制度在哥伦比亚有着上百年的历史。围绕着1981年哥伦比亚宪法,宪法法院的法官试图通过解释宪法的原文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政治争议。在哥伦比亚,任何人都必须依靠律师来介入司法审判过程。宪法法院怎样才能回应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诉求呢?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宪法法院从保护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利入手来回应各方面的不同的诉求。宪法法院试图邀请各方面的代表来参与宪法审判过程,特别是一些特殊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宪法法院试图给予贫穷的人最低的生活帮助,确立宪法上的社会权利实现的最低标准来因应社会公众对宪法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宪法法院并不关心政府应当如何做,而是关注政府到底在实现宪法权利方面为公众做了什么。宪法法院并不在乎政府为保障社会权利花了多少钱,而是关注政府是怎样花钱的以及在保障社会权利时是否尽到了政府应尽的责任和是否关注了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意大利宪法法院第一位女性宪法法官斯尔娃娜·斯基阿拉(Silvana Sciarra)在主题为“在路上:危机劫波后对社会权利的审判”发言中指出,意大利宪法法院在审查与劳动法相关的案件中,在法理和原则很大程度上受到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两个区域性法院判决和意见的影响。在对待社会权利方面,欧洲法院对成员国法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至于成员国法院,尤其是宪法法院必须根据欧洲法院的要求来重新解释本国宪法上所规定的社会权利保护标准。欧洲法院也一再强调,该法院关于社会权利的判决和意见应当在成员国被接受,这是欧盟法保持自身统一性的基本要求。作为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意大利在制定劳动法以及通过宪法法院对劳动权利作出保障和限制方面确实受到了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比较大的影响。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丽娃·西盖勒(Reva Siegel)教授在“同性婚姻与后续反应:一致、冲突与宪法文化”发言中指出,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下,公众的政治意愿与美国司法机构之间司法判断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在婚姻领域,社会公众的不同时期的诉求总会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以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同性婚姻为例,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问题的立场也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民意的逐渐宽容,同性婚姻在最高法院最终得到了合法性上的支持。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态度直接影响宪法的自身变化,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宪法文化。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总是尽量在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诉求之间进行协调,并寻找一种答案。不过,这样的文化形态要往何处?关键是如何因应各种政治价值冲突来寻求一种平衡。不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宪法法院不一定就能成为宪法文化的传播者,如果没有宪政理念的传播,是无法形成有效的宪法文化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宪法学教授、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苏珊娜·曼奇妮在主题为“其他对话:超国家权利之翼运动与全球宪政”发言中指出,在权利保护的大背景下,如何来完善治理结构、尊重传统宗教等等,这些问题在全球化的语境下都提出了诸多挑战。我们需要一定程度的国际规则来保证各项宪法权利的顺利实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要保障各项基本权利,仍然会有各种利益冲突,所以,对于主权的保障也就需要认真考虑。在奉行世俗主义原则的国家中,如何有效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也需要进行价值与利益的权衡。意大利罗马路易斯大学教授拉斐尔·比福尔科(Raffaele Bifulco)在主题为“欧盟的宪法多元主义:前景与局限”发言中指出,欧盟的宪法多元主义的思想和制度根源来自于联邦制思想与联邦制度。所有的法律制度在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向其他法律制度开放,欧盟法律制度的建立就是在接纳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基础上达成基本共识的。在欧盟形成过程中,当时面临的问题就是不同法律制度关于相同或相似法律概念的不同定义,这种多元化的法律机制就需要统一的司法解释来予以统一,在此背景下,欧盟法院就应运而生了。不同于国际法准则,宪法多元主义仍然是围绕着欧洲传统的法律价值展开的。宪法多元主义仍然必须面对多元主义的现实,也就是说,多元主义本身是一个动态现象,欧洲宪法多元主义并不能解决欧洲民主的同一性问题,所以宪法多元主义必须要不断更新自身的价值标准,准确地反映和适应现实社会的多元主义的特征。宪法多元主义要更多地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要突破传统宪法价值的局限,目前的宪法多元主义过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宪法解释方法,必须要进行相应的变革来使得宪法多元主义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
在主题为“宪政、政治、道德与比例”第三单元的研讨中,共有五位专家做了主旨发言。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达芙妮·巴拉克·爱莱兹(Daphne Barak-Erez)在主题为“比例与价值”发言中指出,以色列最高法院在处理比例原则时遇到的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如何处理世俗居民的自由迁徙问题。一方面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一方面又涉及到宗教团体的存在问题,最高法院对此问题采取权衡的结果就是限制宗教活动的领地,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的自由迁徙。另外还有服兵役的事情,最高法院也认定服兵役是涉及到国家的大事,每个人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应当看看周边的邻居对服兵役的态度。一般意义上说,以色列最高法院在考虑比例原则是总是持比较客观的态度,但是事实上对很多案件的处理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具体比例的界限在哪儿以及限制的目标是什么,这些是适用比例原则遇到的具体问题。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马耳他·卡塔比亚(Marta Cartabia)在“很多与很少:良心拒绝与宗教接纳”主旨发言中指出,欧盟在很长一段时间所关注的多元主义实际上就是民主体制下的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协调的问题。特别是在意大利,还存在着一个世俗团体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平衡关系。对于宗教团体来说,法院尝试按照人权、民主和宪政的机制来使得宗教活动中立化,所有的宗教都应当尊重法律,不能谋求法律上的特权。很多人总是想寻求利用宗教的理由以及反对宗教歧视的理由来获得一些法律上的不当利益,对此,法院必须确立一个合适的标准在世俗价值与宗教价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还有就是大公司大企业对于信教妇女的接纳问题,这个问题法院的态度有两个层面,一是理论与实践层面,理论上看解决方案很多,但在实践中却很难;二是接纳问题不仅仅涉及到信教妇女群体,实际上涉及到所有的人。在就业中要消除各种理由产生的歧视,这是法院也必须考虑的比例标准。欧洲大学佛罗伦萨研究所教授噶宝·哈尔迈(Gábor Halmai)在主题为“从我朋友处得到一点帮助。匈牙利宪法法院针对政府宪法同一性的辩护”发言中指出,多元主义是理解欧洲宪法传统的钥匙。宪法同一性可以很好来解释关于宪法的各种争论。匈牙利2011年宪法是一个奉行自由主义的宪法,遵循了欧盟的自由主义、多元主义立场。2004年匈牙利加入欧盟,采取了接近于德国宪法模式的宪法审判机制。宪法法院总是在接近欧盟法的要求,特别是里斯本条约的主要准则。但对于难民政策,匈牙利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一直奉行不接受任何一个单个的难民,并且还加强了边境的管理。不过欧盟曾要求匈牙利接受1200名阿富汗难民,匈牙利采取了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了欧盟的要求。欧盟要求匈牙利政府尊重人的尊严,但宪法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关键是如何解释人的尊严的主体,按照主权原则和匈牙利宪法,匈牙利政府应当保护的是匈牙利公民的尊严,而不是其他人的尊严。所以,在难民问题上,匈牙利的保护标准远远低于德国的最低标准,但在另外一些领域,匈牙利宪法法院又采用了德国宪法法院的保护最高标准。所以,宪法同一性问题取决于一个国家宪法文化和传统的历史。美国波士顿学院法学院教授维尔德·佩尔琚(Vlad Perju)在主题为“宪法中的普遍规范”发言中指出,在现代宪法体制下,立法机关的功能是制定普遍规范,但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又把普遍规范的确定权转移到宪法法院手上。如果我们遵从民主主义原则,即便是宪法法院,也应当毫无保留地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遍规范。但宪法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却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实际上掌握了宪法中的普遍规范的确定权。那么到底什么是宪法中的普遍规范呢?谁来回答这个问题?一个角度是从实证法出发,通过宪法中的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的事实来确认普遍规范的特性,另一个角度是可以从国际法或者是超国家法律中的原则来确定宪法的普遍规范的内涵。美国纽约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教授米歇尔·罗森菲尔德(Michel Rosenfeld)在主题为“正义、比例和同一性:对单一、多元和普遍性的公正接纳的探求”主题发言中指出,比例原则是宪法法院进行宪法审判和违宪审查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在美国,有各种不同的团体和社群,必须要在这些不同的群体之间形成共识,所以,在不同群体利益之间形成一种比例分配原则非常重要。各种不同利益需要凝聚在一起,追求同一性是美国宪法的一种价值,故对比例原则的适用需要加以适当限制。对比例原则的采用关键要看需要权衡的利益的特性。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不同国家的宪法法院对比例原则的把握也是不一样的。自由主义学说是制度化的世俗主义,通过自由主义的思路来考虑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个角度就是多元主义的思路,在多元利益之间需要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不论是自由主义学说,还是多元主义理论,比例原则都是应当认真加以对待的重要利益分配标准。(莫纪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