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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7年贵州法治蓝皮书

【新闻来源】贵州省社科院

    2017年5月23日,由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7)》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7)》立足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的资料,关注贵州省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省的重大举措,全面反映2016年贵州省法治发展的进程,深入解读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贵州省今后的法治发展形势予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本报告认为,2016年以来,贵州省地方法治建设紧密围绕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地方立法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审判、检察工作扎实推进,司法行政取得较大进展,绿色发展法治化与生态司法改革同步推进,为服务全省经济跨越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针对当前贵州省在法治建设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本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推动贵州地方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其一,发挥立法推动作用,优化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其二,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法治化,实现路径创新、制度创新,依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其三,多管齐下,以法治手段推动大扶贫战略的实施;其四,充分用好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平台,构建地方大数据政策法规体系,以国家授权立法和授权管理方式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提供宽松试验环境和充分试验权限;其五,积极推进大数据众筹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治保障;其六,加快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生态法治环境;其七,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法治毕节创建。

  《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7)》指出:

  一、贵州省出台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性法规,填补中国大数据立法空白

  蓝皮书指出2016~2017年,贵州省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紧紧围绕大数据、大扶贫、大旅游、大生态、大健康、大开放的战略实施,贵州省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形式、新途径,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全省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1.《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助力大数据产业发展

  贵州省于2016年1月15日出台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性法规,填补了中国大数据立法的空白。2016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批复同意贵州省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的出台,将大数据产业纳入法治轨道,以立法推动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对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的建设和贵州省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同时也是贵州作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迈出的坚实一步。

  2.在全国率先出台大扶贫条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工作

  贵州是我国脱贫任务最为艰巨的省份之一。2015年起,贵州省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实施大扶贫战略,这也是全国唯一在省级层面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的省份。贵州省于2013年出台《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为进一步适应大扶贫战略的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的修订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因增加及修改内容超出原条例的2/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人大重新起草了《贵州省大扶贫条例》(以下简称《扶贫条例》),《扶贫条例》于2016年9月30日审议通过,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3.修订《贵州省旅游条例》,全面推进全域旅游

  《贵州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于2012年开始施行,在促进贵州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参与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贵州省旅游业迅猛发展、新兴旅游业态不断呈现、旅游产业链不断延伸和人民群众对旅游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如何以与时俱进的法律环境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律手段推进贵州省旅游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施行后,贵州省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且随着旅游领域的新发展、新情况,贵州省于2015年启动了《贵州省旅游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6年3月31日由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旅游条例》提出“推进全域旅游”,这是全国首部提出全域旅游概念的地方性法规。

  4.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

  2016年,贵州省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制定或修订了多部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7月9日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二、应从七大方面入手,进一步推动贵州法治建设

  蓝皮书针对当前贵州省在法治建设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动贵州地方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其一,发挥立法推动作用,优化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其二,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法治化,实现路径创新、制度创新,依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其三,多管齐下,以法治手段推动大扶贫战略的实施;其四,充分用好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平台,构建地方大数据政策法规体系,以国家授权立法和授权管理方式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提供宽松试验环境和充分试验权限;其五,积极推进大数据众筹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治保障;其六,加快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生态法治环境;其七,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法治毕节创建。

  三、2016年贵州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成效显著

  蓝皮书指出,2016年,贵阳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市打击处理涉毒犯罪嫌疑人数同比上升15.88%,查处吸毒人员总数同比上升7.57%,强制隔离戒毒人数同比上升14.95%,缴获各类毒品82.11公斤,侦破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6起,省级毒品目标案件8起。

  2016年,贵州全省禁毒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典型带动,大力推进禁毒工作迈上新台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综合施策、四禁(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禁毒工作成效明显;第二,注重典型带动,总结推广禁毒新路贵阳模式;第三,深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推动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纵深发展;第四,精心组织、纵深推进,推动贵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质增效;第五,坚持严打与严控相结合,有效遏制全省毒品问题发展蔓延。

  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当前贵州禁毒工作面临以下严峻形势:第一,毒品问题与贫困问题交织在一起;第二,传统毒品危害占主导地位,新型合成毒品危害加剧;第三,毒品交易市场活跃,零星贩毒猖獗;第四,毒品多头入境内流、全面渗透;第五,外出务工人员吸贩毒问题突出。

  四、贵州省地方生态立法数量较国家立法呈超前趋势

  蓝皮书指出,为维护贵州地方生态安全,贵州先后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主要有《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截至2015年,贵州共制定涉及生态安全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56件,约占地方性法规总数的20%,其中现行有效的36件。另据统计,仅在2005~2015年间,贵州省人大就先后制定了24件涉及生态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与全国相比,出于地理环境、历史发展等原因,贵州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滞后,但在生态安全保护方面,却开了全国生态文明的先河。在国家没有生态文明建设大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没有可参照的蓝本和可借鉴经验的情况下,2009年贵州通过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该条例具有首创性、系统性、实践性和前瞻性,成为我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五、2016年贵州法院结案率达95.1%,位居全国第二。

  蓝皮书指出,贵州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就,表现在:法官尊荣感明显增强,审判效率获得提高,审判更加公开公正及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

  2016年,贵州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53174件,审结430963件,同比分别上升19.07%和23.09%,结案率95.1%,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全国排名第二。审判质效稳步提升,主要表现为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当庭裁判率大幅提升,法官人均结案数显著上升。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后,贵州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大幅上升,审判效率明显提高,表现在:

  1.法官人均结案数增加

  2015年,4家试点法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分别为346件(花溪区)、293.36件(汇川区)、178.72件(贵定县)和103.5件(榕江县),同比分别增加267.35件、122.92件、83.95件和76.33件。同期,4家试点法院与本区域同级法院指标均值进行比较,法官人均结案数比本区域同级法院均值分别增加了259.14件(花溪区)、224.04件(汇川区)、129.8件(贵定县)和61.29件(榕江县)。不仅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增加,院庭长也成为办案主力军,汇川法院院庭长全年办案量占全院诉讼案件的45.9%;榕江法院院庭长办案量占全院一线法官办案总量的93.48%;花溪法院院庭长办案量占全院结案总数的82.66%。数据显示,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试点法院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团队为办案单元,将责任与绩效挂钩,激发办案活力,增强各类人员责任感和积极性,打破以往“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法院各个团队已经形成“争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由此可见,司法改革进程中,试点法院新型审判组织的架构在提升执法办案效率方面有了显著的作用。

  2.平均审理时间缩短

  改革后,法官从大量的接待、送达、排期、调查、保全等法律事务中摆脱出来,精心组织庭审,集中精力专司裁判,办案节奏明显加快,效率显著提升。2015年,试点法院案件审理平均需要时间分别为45.85天(花溪区)、31.24天(汇川区)、34.61天(贵定县)和41.5天(榕江县),同比分别减少了23.05天、1.26天、7.37天和23.83天。与本区域同级法院指标均值进行比较,平均审理时间比本区域同级法院均值分别减少8.84天(花溪区)、4.73天(汇川区)、7.24天(贵定县)和9.41天(榕江县)。汇川区法院一团队负责人办理案件最多达72件,速裁组一法官创造了一天完成13个庭审的“最高纪录”。

  3.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趋高

  2015年,汇川区和贵定县法院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均为100%,达到最高值;花溪区和榕江县法院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分别为98.33%和99.35%,同比略有下降,分别下降0.33和0.4个百分点。与本区域同级法院指标均值进行比较,法定审限内结案率高于本区域同级法院均值的有汇川区、贵定县和榕江县法院,分别高出0.2、0.27和0.14个百分点,花溪区法院则低了0.55个百分点。在一线员额法官精减50%以上、案件数量迅猛攀升的情况下,试点法院法官审限内结案率可观。

  4.当庭裁判率明显上升

  司改后,有能力、敢担当的优秀法官进入员额,裁判法官法律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普遍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升。2015年,试点法院当庭裁判率分别为68.97%(花溪区)、85.36%(汇川区)、73.41%(贵定县)和34.70%(榕江县),同比分别提升了12.23、15.18、43.75和5.15个百分点。与本区域同级法院指标均值进行比较,当庭裁判率比本区域同级法院均值分别高出39.57(花溪区)、34.37(汇川区)、39.13(贵定县)和1.22(榕江县)个百分点。花溪区法院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团队全年当庭裁判率92.19%,平均审理天数12天,平均开庭时间11分钟,息诉服判率96.29%。

  六、司法审判中,大数据技术可发挥巨大作用

  蓝皮书指出,大数据的基本能力,就是对纷繁杂乱的数据进行标准化统计。大数据的智能分析能力需要借助人类确立的逻辑标准来实现,即人工智能是建立在机器对人类智慧模拟基础上的。由于逻辑标准的差异,其产生的数据分析结果与实务需求会出现偏离甚至背离现象,此类结果如果被不加辨别地运用,必然会破坏大数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助推力。因此,课题组对大数据技术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的路径,进行以下思考与设计。

  1.大数据运用的管控系统

  大数据管控系统,是大数据运用的中枢和“司令部”。在司法大数据运用中,我们要建立对案件要素数据模型的定向分析与反向检测制度,确保数据分析模型与审判实务需要的一致性,根据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进行精准、精细建模,运用计算机系统对案件裁判要素进行电脑分析,为司法裁判提供辅助分析和智力支撑;建立类案数据库的统计分析结果与历史类案的抽样定量、定向分析对比制度,最大可能地解决类案数据分析标准与审判实务判断标准的趋同性问题,确保模拟审判与实务审判形成的偏离度正向反映审判质量(对历史案件进行偏离度检索,对偏离度大的进行复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进行再审);建立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模拟审判结果、实务审判结果的动态分析制度,加速民主法治建设与群众法治意识的统一,加快我国民主法治与司法制度本地化发展进程,构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生产生活环境。

  2.大数据运用的目标

  法律是社会主流价值的集中反映,也是多元价值的平衡和妥协。而大数据算法构建起的要素规则,并不当然地反映社会主流价值,它只是对抓取的数据群符合算法规则的现象进行倾向性统计,而统计分析结果仅以现实利益或目的需要为服务对象。大数据因这种特点,正好可以胜任司法审判中存在的大量重复案件信息的提取和对比、按照一定规则的计算和归类、程式化标准化的选择与认定等事务性劳动,而对于这些事务性劳动的剥离,并不影响法院在司法案件中的亲历性和价值选择判断权的运用,相反会因时间成本的更多投入而展现法官的司法裁判的秉性,从而更为有效地体现司法的价值与魅力。

  3.大数据在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运用方向

  大数据技术与法院信息化建设高度契合,对于司法审判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我们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注意借助信息技术提升司法审判研究能力和水平;推进司法审判从“看得见”向“看得清”发展;打破障碍,变条块分隔为点面融合,实现法院系统纵橫可视化互联管理;建立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和工作需求的算法模型,实现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服务的智能化;建立多标准的模糊算法模型,开发利用沉睡的司法审判数据资源,为简易案件的要素式智能审判提供参考素材和机器深度学习材料。

  4.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路径设计

  大数据时代是大分享、大联通的时代。司法大数据需要与政务大数据互联互通,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此,我们需要高度关注数据安全、数据标准、数据共享的问题,打破系统、行业壁垒,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社会财富大集中。保证数据安全,让数据服务于社会。司法改革是顶层设计,但创新往往在基层获得突破,要使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同步推进,大数据推进既需要顶层设计、规划,也要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